2013-05-18 15:44:45 三门峡人事考试网 //sanmenxia.huatu.com/ 文章来源:三门峡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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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①所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②共有权:依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③成员权: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业主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2.相邻关系: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种类:抵押权、质权(意思自治),留置权(法律规定)
(2)特征:①优先受偿性:②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③不可分性:全部债权清偿前,可就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④物上代位性:担保物赔偿金等可为担保物的代替物。
(3)抵押权,指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为动产、不动产,不转移占有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继续实行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抵押权的设立:①抵押物适格;②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如果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则其受偿的顺序是:A。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B。多个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C。多个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质权: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为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设定:质押合同+质押财产的交付(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成立)】
(5)留置权:指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实现条件:≥两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内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
三、债权
1.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①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避免被管理人(本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其事务的行为。内容:本人应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内容:应返还利益。
2.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撤销权,指当债务人和第三人有侵害债权的恶意,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保全自身债权为限,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效力: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期限: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起1年,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3.债的消灭: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①债的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效力:①提存之日起债消灭;②标的物提存后所有权归债权人,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③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②债的解除,一般为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法定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如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出现,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合同效力溯及自始无效。
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履行义务,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履行债务的要求享有的抗辩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先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
履行顺序 | 无履行先后顺序 | 有先后履行顺序 | |
权利人 | 双方当事人 | 后履行方 | 先履行方 |
适用条件 | 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 先履行方债务至清偿期 |
情形: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
行使程序 | 拒绝履行 | 先中止、后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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